
放棄房產繼承可以委托辦理嗎

放棄房產繼承可以委托辦理嗎
律師解答:可以,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委托他人到辦理繼承的公證處和其他繼承人一起辦理繼承公證手續,可以在繼承公證書上由代理人代替簽署放棄繼承的協議。
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根據以下不同情形出具委托書:
1、當事人在取得或變更房產登記時不能親自到場的,可出具手寫有效委托書委托他人辦理。代理人在提交委托書的同時,還應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如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證件的,委托書需經公證處公證。
2、產權人在轉讓房產時不能親自到場的,委托書需經公證處公證或律師見證,采用律師見證的,應當提交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承擔因見證不實導致的經濟賠償責任的承諾。
3、代理境外人士登記的,提交的委托書應經當事人所在地的駐外中國大使館或領事館認證.
4、未成年人取得或變更產權登記時,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攜帶法定監護關系(父母是戶主的戶口本或獨生子女證、出生證)及監護人身份證件辦理產權登記;轉讓房產時,法定監護人需提交經過公證的申明書。
5、智殘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需由其監護人代為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監護人應提交監護資格證明或公證書,涉及處分房產的,應提交經過公證的申明書。
6在代理單位房產登記手續時,應由單位法人出具具有法人簽章的授權委托書,并加蓋單位公章。
7港澳地區的當事人辦理房屋登記手續時,出具的委托書,應經當地律師樓見證,并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師辦理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轉遞專用章”。
8、臺灣地區的當事人辦理房屋登記手續時,出具的委托書,應經當地地方法院認證后,轉?;鶗_認,最后經市公證處海協會公證后方可使用。
《公證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 【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放棄遺產沒有強制公證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證全憑繼承人的自愿。但是為了避免以后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有關問題的解答,如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歡迎您的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