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相繼離世,手中有遺囑卻不能繼承全部財產,這個細節別忽略!
“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老有所安”,這是所有老人最理想的晚年生活,然而,愿望是美好的,現實總是殘酷的。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日趨嚴重,年輕人工作生活節奏不斷加快,根本無暇顧及已經年邁的父母,越來越多的老人成為空巢老人,很多父母為了能得到子女的贍養,顛覆傳統觀念,不再忌諱死亡話題,生前紛紛將財產按照自己的心愿訂立下遺囑。
因此,形形色色的遺囑不斷出現??墒?,這些遺囑真的能幫助老人善處身后事嗎?今天就給大家分享一個真實的遺產糾紛案件。
李少謙與王珍是一對恩愛夫妻,婚后夫婦二人買下北京市大興區的一套房屋,并育有兩個女兒,為長女李霞,次女李秋。
2002年12月,王珍因突發疾病去世。父親與兩個女兒并未分割母親留下的財產。
母親離世后,父親身體每況愈下,經常疾病纏身。妹妹一心忙于工作,照顧不了年邁的父親,姐姐便擔任起了照顧父親的重任,并將父母的房屋對外租賃。2017年8月,父親李少謙因搶救無效離世。
父親走后不久,姐姐便要求妹妹配合過戶父母留下的房屋,聲稱手中有父親留下的遺囑。遺囑中寫道:房屋在購買時是大女兒幫忙出資,多年來也是由大女兒一直在身邊照顧,因此房屋由姐姐一人繼承。為顧念姐妹情誼,若今后房屋發生買賣,姐姐可適當向妹妹支付一些房屋折價款。
姐姐卻認為:遺囑中所說的這筆錢不應該給妹妹,妹妹多年來沒有對父母盡到贍養義務,反而是自己獨自為父母養老送終,并且房子還是自己出資購買的。
為此,兩姐妹為了一處房產,不顧一母同胞之情,徹底鬧翻,訴至法院。
律師認為:從形式上看,該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從內容上看,遺囑中對個人財產的處置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院依法認定該遺囑真實有效。李少謙與妻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李少謙與妻子各占50%產權份額。妻子未留有遺囑,其死亡后,其50%產權份額應當由李少謙及其兩個女兒平均繼承。父親死亡后,其名下的產權份額及其繼承夫人的產權份額應當按照遺囑由大女兒李霞繼承。為此,房屋由李霞繼承5/6,李秋繼承1/6。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家庭財富的積累以及周圍發生家事糾紛概率的增加,現在很多人有了通過訂立遺囑提前防范風險的意識。尤其是許多老人,會在晚年按照自己的真實意愿對自己的財產進行預先分配,以避免離世后親人之間產生紛爭。
本案中,李霞所提供的遺囑屬于自書遺囑,經過筆跡及本人認定,確定遺書系父親李少謙本人撰寫,且遺書的書寫時間明確,故該份遺囑應認定為有效。在李少謙自書遺囑有效的情況下,其遺產按照遺囑繼承規則處理。
現實生活中,由于自書遺囑簡便易行、保密性強,不需要見證,也不需要辦理公證,因此,許多人會選擇自書遺囑。自書遺囑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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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不能由他人代寫或記錄; -
遺囑人應字跡清晰,親筆簽名,注明年、月、日; -
自書遺囑不能由他人代簽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 -
自書遺囑允許遺囑人涂改、增刪、訂正。如須涂改、增刪、訂正,應在改動處注明改動的字數、改動的時間并另行簽名。如屬實質性修改,應在遺囑內容之后專段說明修改之處。

遺囑繼承是與法定繼承并存的一種繼承方式。用遺囑處理身后遺產,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遺囑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用來分配其死后財產的行為。我國法律規定的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等五種形式。遺囑訂立后,遺囑繼承人繼承財產的法律效力就優于法定繼承人。
如今,遺產糾紛案件的日益增加,一方面反映了公民維權意識的覺醒,另一方面在誦盈律師處理案件的過程中,也看出有很多遺囑訂立的不規范、不合法,從而影響了效力。因此,在立遺囑時,不僅要注重形式要件,也要注意遺囑的合法性,否則在引起糾紛的同時,也傷害到了親情。